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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9 11:00:44 点击量:2583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有关妇女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推动我市妇女事业的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妇女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努力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更加注重妇女的全面发展,着力推进男女平等,使妇女能够平等地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各项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差距,实现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与共同进步。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妇女,尤其是农村贫困妇女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妇女在生存发展条件和机会上的差距,使广大妇女能够平等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城乡妇女的共同发展。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在各项事业中建功立业,实现自身价值,在参与中获得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中期控制在24/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中期达到6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有效控制。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落实安全高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8%以上(中期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降至0.04%以下(中期同);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比例达到34%(中期达到32%)。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85%以上(中期同)。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中期达到98%),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中期达到97%)。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中期达到65%)和70%(中期达到5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中期达到75%以上)。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减少非医学指征剖宫产。
2.策略措施。
(1)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责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建设和能力建设经费投入,建立科学、稳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妇女保健能力建设。加强妇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标准,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配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妇幼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2)提高妇女健康服务水平。加大妇幼卫生保健服务专项经费投入,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针对妇女生理特点,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建立农村妇女妇女病和生殖健康免费检查制度,切实提高农村妇女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水平。
(3)保障孕产妇分娩安全。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工作,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引导孕产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减少非医学指征剖宫产。
(4)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增强广大农村妇女的健康意识。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5)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强化对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6)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7)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严格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施术,降低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大力加强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切实提高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知识知晓率,加强对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责任意识的宣传倡导,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建立以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纳入流入地管理范围。
(9)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加强大众体育设施建设,在城市社区增加适宜妇女健身的活动设施。2015年,全民体育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完成沧州体育场、沧州少儿体校空中田径场项目建设;50%县(市、区)建成一场或一馆为标志的规模较大、功能较全的体育中心;100%的城市街道和70%的社区,建有不低于80平方米的活动室或健身广场,并配备相关健身器材,新建小区、居住区达到人均0.3平方米以上的室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和人均0.1平方米以上的室内体育建筑面积;100%的乡镇和60%的行政村建有公共体育设施;城区公园、广场体育健身设施安装率达到100%,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2020年前,建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城市社区增加到80%。广泛组织开展妇女健身活动,增强妇女身体素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1%(中期达到86%),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中期达到95%),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中期达到90%),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2%(中期达到37%),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有所提高。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就业需求的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比例达到90%以上。(中期同)
2.策略措施。
(1)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利用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发展民办幼儿园。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
(2)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继续推进农村学区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广“四种模式”,切实缩小城市校际差距。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流入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
(3)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调整和优化普通高中布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强城市薄弱高中和农村普通高中建设,逐步实现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加大对农村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
(4)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加强涉农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实行送教下乡。积极开展新型农民培养、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高妇女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5)大力发展高等教育。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的女性专业人才。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增加妇女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科学文化水平。
(7)开展多层次的妇女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多形式、多层次开展职业培训。对残疾妇女,合理设置职业教育专业。
(8)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9)将性别平等视角渗透教育的各个领域。在高考等各类招生工作中,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外,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在高校相关专业和干部培训中,把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培训课程。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
(10)加强妇女理论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加大女性学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11)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多举措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提高妇女劳动合同签订率,3年及以上期限的达到95%。残疾女性就业率达到40%(中期达到3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率2015年以后达到50%以上。
2.策略措施。
(1)进一步完善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和经济资源分配的政策体系。增加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的经济决策水平,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相同的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将性别平等纳入就业和社会各项制度。积极推动集体劳动合同与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同步起草、同步协商、同步签订,使女职工专项合同在签订集体合同单位中的覆盖率达100%;将专项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用人单位向职代会报告的事项中。
(2)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强化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的物权保护,全面落实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集体收益分配和土地出让补偿的各项规定,纠正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村规民约,在农村土地变动、流转中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
(3)制定实施支持弱势妇女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4)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5)扩大妇女就业渠道。不断增加有利于妇女就业和发展的专项投资。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发展农村妇女家庭手工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倡妇女自主就业,鼓励妇女灵活就业,发展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创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6)积极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推动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女职工劳动安全事件和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案件。
(9)大力开展妇女就业服务。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有针对性的培训。多形式开展面向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培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培训活动。
(10)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加大妇女扶贫工作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继续实施促进贫困地区妇女稳定增收的产业化扶贫项目,积极开发和引进适合妇女从事的其他扶贫项目。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全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公务员比例。县级以上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县(处)级以上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女干部比例。
2.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女性比例。
(2)营造有利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开展多形式面向妇女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把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做好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工作,在干部选拔、聘(任)用、晋升中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和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
(5)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女职工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6)创造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良好条件。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基层女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在基层选举和重大事务决策中,注意听取妇女的意见。
(7)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相关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及时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城乡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5%(中期达到9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妇女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养老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妇女养老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2.策略措施。
(1)贯彻落实妇女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制度,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促进妇女平等享有社会福利。逐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村妇女能够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城乡妇女。
(3)逐步提高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职工和女性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助老服务,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9)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为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提供保费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城市困难家庭中成年重度残疾妇女可在单独立户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公共领域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加强综合治理,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合理。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鼓励和引导妇女作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95%(中期达到80%),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98%(中期达到95%)。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中期达到60%),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达到1:1.5。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2.策略措施。
(1)在制定涉及公共领域政策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调查研究,推动对妇女群体面临问题和挑战的科学决策;及时废止有性别歧视倾向的相关政策,构建性别平等的制度体系。
(2)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工作,提倡文明进步的妇女观,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多举措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政策,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严厉打击“两非”行动。
(4)加强对妇女先进典型的宣传。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成就和贡献。宣传、树立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支持妇女争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5)强化对宣传媒体的监管审查。完善传媒监管机制,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语言。坚决禁止和打击淫秽、色情出版物,遏制不良出版物及传媒对男女平等的负面效应。
(6)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托幼、养老事业,强化公共服务,减轻妇女的家庭负担,缓解妇女在家庭事务与社会参与之间的矛盾。加强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设施的建设,丰富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7)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城乡一体、整市推进、户户通水”的总体要求,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科学制定工程建设规划,建立长效工程运行机制,加强技术指导,继续加大投入,解决好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8)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程度。将农村改水改厕指标纳入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对改水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9)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防控和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0)发挥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主观能动性。多形式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1)深化文明和谐家庭创建活动。以文明和谐家庭创建为主线,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发挥妇女在树立文明和谐家风、村风、民风中的特殊作用。
(12)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开展宣传培训,增强妇女的安全意识,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3)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七)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不断完善。加强对相关文件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并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扩大为妇女实施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提高对妇女实施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
2.策略措施。
(1)健全完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相关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注意性别平等内容的设定。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
(2)加强对相关文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和修改。
(3)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将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纳入各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强化媒体社会责任,积极宣传维护妇女权益典型,及时对损害妇女权益的事件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5)及时受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和抚养子女或探视权等民事权利,维护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家庭关系权利。
(6)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女性家庭成员的行为,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控告权、诉讼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7)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规范性文件与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8)坚决遏制和打击卖淫嫖娼、拐卖妇女等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惩治强奸、拐卖等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分子。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9)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努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通过接待咨询、安排代理、组织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切实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服务热线工作,畅通法律援助咨询、申请渠道,及时解答、协调或受理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和案件。
(10)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
(11)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对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13)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妇女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市、县(市、区)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
(二)落实规划目标责任。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责任分解,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情况跟踪分析,针对重点难点目标设计和实施相应项目,以保证目标如期实现。
(三)注重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确保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本地、本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
(四)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市、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分析新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五)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实施规划中的重点、难点要安排专项拨款。继续实施我市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发展重点难点项目。
(六)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市、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市、县(市、区)政府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市、县(市、区)政府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市、县(市、区)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工作,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市、县(市、区)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本规划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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